【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admin   2025-12-19 06:07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009版《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的核心内容如下:制定背景与目的该办法于2009年3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需满足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条件,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获取《教练员证》。未持有该证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驾驶培训机构需聘用持有《教练员证》的人员进行教学,并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2、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其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释义:修订必要性:该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进行局部修订。

5、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版),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有如下具体要求: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精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以及机动车构造等基础知识。此外,理论教练员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清晰地讲解驾驶要领,并通过示范动作指导学员。

6、在2016年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学员能够接受到高质量的驾驶培训,提升道路安全水平。对于理论教练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四十条,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有相关法律规定,则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经营者,将面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稽查机构的改正通知,罚款三千元至一万元,逾期未改正将吊销许可证。

3、在青岛市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准则。首先,第十八条强调培训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公示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信息,许可证件必须悬挂。培训协议是关键,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与学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包括考试报名费用和时间等安排。

4、青岛市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严格的经营许可管理,以确保行业规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涉足这一领域。许可分为三级,对应不同车型的培训业务。

5、驾驶证:《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培训生辍学的,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办理退费手续。

6、普通驾驶员培训的主管部门依据根据现有法规,汽车驾驶员培训(含普通培训)的主管部门明确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如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未颁发真实结业证书,或者存在其他伪造证书行为,将被要求改正,严重者将吊销经营许可。培训机构若未按规定公示信息、聘用教员、建立档案、提交记录等,将被要求整改,不合格者将受通报。同时,教练员若存在违规教学、索取财物等行为,也会受到整改通报。

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转让、出租或出借许可证件的培训机构:将被处以罚款。对受让方也将进行处罚。教学管理违规的培训机构:如未按照大纲培训、未颁发结业证书或使用无效证书等。将被要求改正。情节严重时可能吊销许可证。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伪造证件、私自收费、未按规定教学等。将面临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罚款或教练员证吊销。对于违规经营、超出指定区域培训等行为,相关部门如价格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最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将依法给予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许可证吊销的执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将会受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违规者需停止运营,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惩处,罚款额度根据违法所得的大小确定,最低2万元,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10倍,若无违法所得,罚款范围为2万至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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